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经过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要求。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