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加强乡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乡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纳入城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系统,实行户集、村收、环卫服务公司统一转运处理,做到日产日清。禁止将农业生产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禁止随意乱倒、乱放生活垃圾;禁止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禁止露天焚烧垃圾。

乡村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将保洁人员的雇佣、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落实专人负责道路等基础设施、公共场所和公共水域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设施和场所的整洁干净。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