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
禁止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排水管网;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处置餐厨垃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将餐厨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指定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