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垃圾处理费或者处置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部门依法制定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