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和完善本区域的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合理确定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与建设标准,明确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改善的重点和时间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