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