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