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