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整洁。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应当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