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运输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需要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