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特定路段、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允许摆摊设点或者设置露天市场,不得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

摆摊设点的经营者或者露天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进行经营。禁止在道路上钻洞打眼、乱搭乱建,绿地内不得堆放物品;不得擅自在树上拉线吊灯、搭棚和吊挂其他物品。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