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设摊经营。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恢复原状。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