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街道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从事店外经营、作业,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展示、晾晒有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物品。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围墙、硬质围挡、遮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整洁,不得在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品,不得焚烧废旧物品。
经营或者作业设置的排油烟口、排污水口,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