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照明设施由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正常开闭;照明设施损坏、无法照明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城市标志性建筑、主次干道沿线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和大型广场等,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建设规划,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景观照明设施外观完好,功能正常,并按照规定时间使用景观照明设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