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道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将管线设施纳入地下综合管廊或者改为地下管道。

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废弃杆、管和箱等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道路及其周边的排水、供电、邮政、通信、候车亭、岗亭以及休闲健身等公用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保持完好。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