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闲置用地、待建用地或者征收区域的临街一侧,应当设置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围挡。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