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施工;在挖掘时应当防止影响城市容貌、污染环境,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