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二)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隔离栏、防护墙、隔音板、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污损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清洗;
(三)道路上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移位、损坏和丢失的,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维修更换。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