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