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广场等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品。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