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粉刷、清洗或者整修;
(二)建(构)筑物顶部不得堆放杂物、搭棚设架;
(三)主要街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的外走廊、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有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物品;
(四)封闭建筑物阳台应当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