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等内容。

责任书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本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检查责任人落实责任书情况。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