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城乡容貌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和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可以要求市、县(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到场处理。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