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查明地下供热管网及其他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