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