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