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地方政府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政府储备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