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政府储备: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和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