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五章 储备动用第三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政府储备:(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三)市和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