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地方政府储备品种应当以小麦和稻谷等口粮品种为主,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粮食应急需要,在地方政府储备中建立适度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