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建立地方政府储备规模总量动态调整机制,统筹粮食供需形势、调控和应急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和区两级地方政府储备规模总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