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建立地方政府储备规模总量动态调整机制,统筹粮食供需形势、调控和应急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和区两级地方政府储备规模总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