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地方政府储备规模总量、品种结构以及布局方案,制定地方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并组织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落实。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