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具体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职责,确保储存的地方政府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