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具体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职责,确保储存的地方政府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