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负责组织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等,并对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