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负责组织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等,并对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