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等地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储备信息共享、交易服务、应急保障等协同机制,在统一监管标准、质量安全全程追溯、检验结果互认等方面加强合作,发挥区位优势,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