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