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条件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