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结果进行施工的。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