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