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Article 19In force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