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四十二条有效瓶装燃气使用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擅自拆修瓶阀,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二)不准用明火加热钢瓶或用明火检漏;(三)不准摔砸钢瓶、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四)不准自行排放残液。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