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定期对管道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提供燃气安全用气指导,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属于居民用户的,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属于非居民用户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用量查表、开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及相关的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对燃气设施的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
燃气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掌握基本的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