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九条有效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燃气经营者实施作业。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未经燃气经营者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