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八条有效燃气用户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燃气泄漏、意外无火、使用异常等情况时,应当关闭燃气阀门、开窗通风,并立即到室外向燃气经营者报修。禁止在现场动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等。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