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新建使用燃气的建筑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等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
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应当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
下列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且报警装置具有切断功能:
(一)餐饮用户;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用户;
(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确保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