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燃气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燃气安全用气的宣传,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专用连接管、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专用连接管、燃气燃烧器具等。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