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五条有效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