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四条有效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燃气用户逾期不支付燃气费,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者办理相应手续并结清燃气费。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