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价格,应当组织听证。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