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燃气经营者无法保障正常供应燃气,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燃气安全供应。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