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相关费用计入燃气配气定价成本。
从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装置(含燃气计量装置)按照逆气流方向至住宅区红线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从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装置按照顺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由居民用户负责管理;需要更新改造的,由居民用户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实施,居民用户承担相应费用。
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户外的,户内第一道阀门及阀门前(无阀门的以燃气管线进户墙内侧为分界点)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户内第一道阀门及阀门后(无阀门的以燃气管线进户墙内侧为分界点)的燃气设施由居民用户负责管理。
对于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应当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责任。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或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实施,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