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气瓶至配套的减压阀、自动切断阀承担检查、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减压阀在自动切断阀后的,减压阀后由燃气用户负责管理;减压阀在自动切断阀前的,自动切断阀后由燃气用户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