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热线和抢险抢修电话等信息,建立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设置综合服务网点,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