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燃气用户提供持续、稳定、安全的燃气供应,保障供气质量,燃气成分、压力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